从六个方面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下)
 时间:2008-08-14


 







    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若干建议

  扩大宣传,切实提高对依法采购重要性认识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高效、先进、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其运行和迅速发展,必须要有法律作保证,这个法律保证就是《政府采购法》。没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制度的优越性就发挥不了。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是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优越性的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只有不断提高对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重要性的认识,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增强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加强法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当然,目前政府采购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是政府采购行为一种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操作中的问题,也正是《政府采购法》所要加以规范的。扩大政府采购宣传,应注重实效,找准抓手。一是以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为手段,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形式,加强政府采购法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社会各界的认识,尤其是各行政机关和领导的认识,使政府采购法深入人心,把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二是以开展执法检查为切入点,通过对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进行公开报道,扩大政府采购的社会影响。三是以规范化管理为目标,持续不断地宣传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增强管理工作通明度,变监管部门单一行动为全社会共同行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

  多管齐下,完善政府采购方式管理

  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精髓所在,是“三公”原则的集中体现。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特别是对公开招标方式的充分运用,不仅有利于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计划性,而且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大量的实践证明,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这样或那样问题,都可以从政府采购方式中找到症结,特别是那些采购投诉较多的地方,采购方式管理混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所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应当作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来抓。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加强采购方式管理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协议供货制度管理。在认真总结协议供货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协议供货范围,这样,既能发挥招标的机制作用,又可解决单位零星购置问题。二是严肃采购方式执行及考核。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对非招标方式的确定、采购方式变更等情况进行论证。要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督促其规定程序、讲求技巧,确保采购方式的实施和价廉物美商品的采购。三是严格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规定,增强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增强采购方式的审批管理。

  明确重点,切实提高部门预算编制质量

  部门预算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基础。因此,要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质量首先要提高部门预算编制质量。部门预算编制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支出预算,另一部分是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相对容易,项目支出预算由于没有统一的固定模式,因而项目支出预算也就成为部门预算编制的难点。要加强部门预算论证工作,成立由人大、政协、财政、计划等部门及专家学者参加的预算论证委员会,对预算收入、支出和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审查论证,努力实现政府年度预算论证从程序性论证向实质性论证转变。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可用财力情况,对专项项目进行排序,研究确定专项经费预算的规模等有关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方面问题,并逐步实现项目预算的滚动管理。对一些投资额较大的项目,推行项目论证制度,增强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减少决策失误。坚持分步实施、扎实推进的原则,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特别是要细化项目支出预算。要抓紧制定预算编制标准和政府采购标准。要根据部门职能和工作任务的变化,以完成各项任务的基本需要为标准,综合考虑财力水平,分别制定预算定额标准,保证部门正常运转和工作任务的完成。要将按功能划分的支出预算划分到部门,将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到一个个具体的项目。希望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努力,进一步增强预算的透明度,方便人大代表对预算进行审查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增强政府采购计划的可操作性。

切实加强对采购合同的管理

  规范采购合同管理,应本着既要简化操作手续,又要便于加强监管的原则进行:一是设计标准化采购合同文本,将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履约时间、付款方式、验收主体、违约责任合同生效条件等条款写进标准化合同文本中去。另外增设其他机动条款备选,待中标后采购人、供应商签字确认。二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监管。一方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审查,并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逐步建立健全供应商诚信档案;对网络工程、基本建设等大的验收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必须到场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采购合同的履约监督,有计划、有重点、分期分批抽查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特别是协议供货、定点服务项目合同的日常抽查监督,防止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利用政府采购合同监管不到位之机,套取资金、中饱私囊。

  突破薄弱环节,加强对县区政府采购工作指导

  县区政府采购是全市政府采购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对县区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是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首先应指导县区依法建立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采购机构。对县区这一层面,不能一刀切,而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县区政府采购工作指导意见,指导县区加强管理,理顺关系,规范运作。总的思路是各县区成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政府采购管理科,专门行使监管职能,做到监管不缺位。县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单独成立集中采购操作机构。对未成立政府采购操作机构的县区,其政府采购事宜,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集中采购机构来操作。其次,探索建立区域政府采购大市场。为解决县区政府采购规模偏小、采购成本高、工作量大、人手少的实际问题,可考虑设立中心区域政府采购大市场,本着自愿的原则,分享政府采购成果,提高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减轻部分县区的工作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我们认为,目前当务之急是要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建立以下几个方面制度:一是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推进,集中采购机构越来越多。如何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管理也要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出台相应的考核管理规定已势在必行。因此要在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财政部门职责基础上,逐步建立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体制,从职责、计划、内容和程序、效率、服务等方面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二是制定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包括建立专家评审评价?暂行办法,规范对政府采购专家的管理。三是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加强对定点服务、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招标方案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包括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监督方式,实现政府采购监督方式由事后的、突击性的监督检查方式向正常性的、全过程的监督方式转变;健全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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