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六个方面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时间:2008-08-14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是贯穿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的一项经常性活动,包括采购预算管理、采购合同管理、采购方式管理、供应商管理、信息管理等。监管工作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至关重要。虽然,近几年我国各地都在不断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采购预算编制较粗,可操作性不强

  一方面是预算深度不够,覆盖面低。目前多数地方只是把货物及部分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范围,大量的基本建设项目游离于采购预算之外,更谈不上实行政府采购了。另一方面是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较粗糙,有相当一部分采购资金没有细化到具体的采购项目;有的专项前期准备工作不足,特别是一些基本建设项目,无计划部门批复的立项报告、无监管部门批准的施工报告等,导致项目虽然申报了,但详细方案长时间批不下来,采购组织实施时间长,工作效率低;采购项目变更调整经常发生,预算金额或高或低;项目预算不同程度存在水分,预算合理性差。

  采购操作程序规范化程度低,工作效率不高

  近几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规范操作方面下了不少工夫,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亟待解决。

  招标文件不规范。对于合同内容与标书、委托申报内容一致性的审核不够细致。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标书一旦发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实际操作中,对于采购合同内容是否与标书内容及委托申报书内容一致的审核工作做的不够。部分单位采购合同关键条款与标书内容有一定出入,合同内容与委托申报书内容不一致。

  评标过程不规范。首先是评标方法,评标办法直接影响、制约评标结果。目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没有足够的力量对评标办法是否公平、公正进行评价。这既是监管的一大弱项,也是政府采购的一大隐患。其次,评标办法透明度不高。目前多数地方评标办法没有随标书一道发售,有的只是标书中说明在评标开始时由评委确定评标办法,供应商无法对自己评标打分进行客观评估,心存疑虑。同时受时间限制,评委很难在短时间内对评标办法,特别是评标各因素的确定以及各因素在评标体系中的权数等关键条款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往往是直接采用采购代理机构代拟的办法,导致许多评标结果不一定是最佳,评委事后也有微辞,采购人不予认可。第三,评标专家的素质有待进一步的提高。目前各地虽已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对入库专家进行了初审,但这只是对专家是否符合入库条件的审核,未能实现对每一位专家的专业水平、评标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真实情况进行评价。对专家的从业情况,也未能做到跟踪了解。同时受资源限制,目前各地的政府采购专家库建设不尽人意,存在结构缺陷,部分专业的专家评委人数较少。向外地征集专家存在交通、住宿、报酬等成本问题。个别评委缺乏职业道德,主观倾向性和不慎重评标的现象时常发生。评标保密纪律时紧时松,对评委的制约手段不够。所有这些对专家评标的公正性都有很大影响。

  流标现象比较频繁。采购代理机构人手不足,采购频次高,工作疲于应付。对采购项目组织不充分,经常出现供应商是按办法规定选出来了,但难保项目采购成功。不少采购项目,潜在供应商比比皆是,但却经常流标,不仅有公开招标项目流标,甚至询价采购项目也出现流标。同时,采购人人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情况难以控制,如采购人通过各种手段,使公开招标的项目在条件审查过程中就达不到满足三家以上供应商的条件,因而成为不公开招标的理由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依据。

  采购效率不高。有些采购人虽然采购项目申报较早,但迟迟不愿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一拖再拖,一直拖到“最佳时机”出现,并据此要求改变采购方式。另一种情况是采购人既提出了采购项目详细技术需求,也参加了招标投标,采购结果也出来了,采购代理机构也按程序办理,但招标后采购人却长时间不愿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如此一来,采购效率可想而知。第三种情况是受相关法律和制度制约,采购过程特别是公开招标过程一般较长,与单位的时效要求常发生矛盾。如《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货物或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而且项目采购从申报到签订合同需经过许多法定程序,往往出观严格规范的程序的容易走向“死板”,机动灵活容易违反程序规定的两难境地。这也是单位消极抵制政府采购的主要原因之一。

分散采购监督管理薄弱

  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最大区别在于分散采购由采购人自己组织实施,而不是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政府采购。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又一种模式,但不是“自由”或 “无序”采购,同集中采购一样,采购人也要按《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组织政府采购。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重视集中采购操作的管理,忽略对分散采购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的情况,导致分散采购管理成为政府采购监管的薄弱环节,甚至在个别部门还存在管理上的真空。目前,分散采购项目信息没有完全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专家评委的组成极不规范,往往由单位负责同志和项目经办人组成。分散采购的资金节约率低下?穴据统计集中采购的资金节约率都在10%左右,分散采购的资金节约率大约在3%到5%之间?雪,同时由于单位既没有精通分散采购操作流程的工作人员,又没有一条规范分散采购行为的内部控制制度等,导致多数单位的分散采购操作很少有遵守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的,基本上都是“自由”采购,很少受到任何采购规定的约束,所有这些不正常现象都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不尽合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有意提高投标条件或申报时没有将需求细化,导致有效的供应商不足而要求改变采购方式的情况屡见不鲜。同时,对采购方式的确定也不尽合理,采购方式确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范度不够

  目前政府采购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合同验收主体不明确问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是采购项目验收主体,在签订合同时要直接打上验收单位,明确有谁来对采购项目验收负责,不要造成验收主体缺位、不完整,更不要因验收环节的疏漏而出现这样那样问题。二是合同关键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性问题。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不仅引起供应商投诉,也有损民心工程形象。凡此种种,都将会给采购合同的签订、执行和验收等履约环节带来不利影响,不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树立阳光工程形象。三是合同生效条款的规定不一致。目前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单位交纳一定比例?穴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雪的履约保证金;另一种是没有规定交纳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同是采购合同,为什么又要交和不交之分,透明度不高。四是合同中采购资金支付条款规定不全面。货物类及服务类采购,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合同约定的金额一致,但工程类采购就不同了,极少有实际决算金额与合同规定金额一致的。当决算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时,合同中就没有明确对采购资金如何支付的条款。

  县区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较多

  近几年,为了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县区积极推行政府采购,纷纷组建了采购管理或操作机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普遍是集管理与操作与一身,采购预算不能及时编制,采购工作计划性不强,零星采购多;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没有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采购对象多是简单物品,工程劳务及技术服务采购基本没有涉及;采购监督和管理措施跟不上等。

  造成上述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政府采购制度认识不到位。虽然政府采购工作已开展多年,但不可否认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尤其是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认识不到位,没有认识到贯彻《政府采购法》、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政府履行加入WTO承诺、建设阳光政府的需要,是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加强行政监督和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是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水平不高。政府采购预算来源于部门预算,部门预算质量高低直接关乎到政府采购预算质量的高低。目前,各地都在试编政府采购预算,有的地方还随部门预算两上两下,但由于各部门、单位基本上没有建立本部门、单位事业发展项目储备库,所以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基本支出预算容易编制,但项目支出预算往往是单位财务部门“闭门造车”,普遍缺乏量化分析和科学论证,致使部门预算尤其是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线条粗,内容空洞,大而化之,脱离实际。财政部门在项目预算安排上,限于时间和精力,许多专项并未经过专家审定就安排了预算,还有不少专项资金在年初部门预算中落实不到具体项目,执行中随时安排;有的项目安排了资金,到年终却实施不了,项目资金安排成为预算管理的薄弱环节。

  三是政府采购监管措施不到位。为了加强监管,财政部门做了许多工作但还不够,还有许多监管制度没有建立,规范化管理道路漫长。如对分散采购监管问题,对分散采购项目的信息发布、招标文件、采购合同履行等环节监管,既缺乏必要的人手,更缺乏切实可行的制度规范。对县区政府采购管理也缺乏制度规范。到目前为止,对于县区政府采购机构如何设立、工作如何开展等,《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地方也没有拿出一个规范指导意见。对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处理也没有一个系统的统一的指导意见。其他如合同主要条款、采购方式审批等,都需要有一个规范指导意见。

  四是采购单位内部监督机制没有形成。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法》的执法主体,应担负起自觉执法的责任。但现在不少单位一提政府采购的不足,就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没有考虑到自己本身就是执法主体。目前一些分散采购项目,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这就要要求采购单位要有一套内部采购监督管理控制程序和制度。但实际中,不少实施分散采购的单位极少制定有关采购操作规程和监管制度。同时对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单位也疏于对评委进行监督。根据规定用户评委由采购人选定,其目的是合理地表达用户的需求和意愿,但往往评标过程中,一些用户评委带有一定的倾向性,给希望中标的投标人打分很高,其他投标人的分压的很低,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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