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是贯穿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的一项经常性活动,包括采购预算管理、采购合同管理、采购方式管理、供应商管理、信息管理等。监管工作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至关重要。虽然,近几年我国各地都在不断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采购预算编制较粗,可操作性不强 一方面是预算深度不够,覆盖面低。目前多数地方只是把货物及部分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范围,大量的基本建设项目游离于采购预算之外,更谈不上实行政府采购了。另一方面是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较粗糙,有相当一部分采购资金没有细化到具体的采购项目;有的专项前期准备工作不足,特别是一些基本建设项目,无计划部门批复的立项报告、无监管部门批准的施工报告等,导致项目虽然申报了,但详细方案长时间批不下来,采购组织实施时间长,工作效率低;采购项目变更调整经常发生,预算金额或高或低;项目预算不同程度存在水分,预算合理性差。 采购操作程序规范化程度低,工作效率不高 近几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规范操作方面下了不少工夫,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亟待解决。 招标文件不规范。对于合同内容与标书、委托申报内容一致性的审核不够细致。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标书一旦发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实际操作中,对于采购合同内容是否与标书内容及委托申报书内容一致的审核工作做的不够。部分单位采购合同关键条款与标书内容有一定出入,合同内容与委托申报书内容不一致。 评标过程不规范。首先是评标方法,评标办法直接影响、制约评标结果。目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没有足够的力量对评标办法是否公平、公正进行评价。这既是监管的一大弱项,也是政府采购的一大隐患。其次,评标办法透明度不高。目前多数地方评标办法没有随标书一道发售,有的只是标书中说明在评标开始时由评委确定评标办法,供应商无法对自己评标打分进行客观评估,心存疑虑。同时受时间限制,评委很难在短时间内对评标办法,特别是评标各因素的确定以及各因素在评标体系中的权数等关键条款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往往是直接采用采购代理机构代拟的办法,导致许多评标结果不一定是最佳,评委事后也有微辞,采购人不予认可。第三,评标专家的素质有待进一步的提高。目前各地虽已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对入库专家进行了初审,但这只是对专家是否符合入库条件的审核,未能实现对每一位专家的专业水平、评标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真实情况进行评价。对专家的从业情况,也未能做到跟踪了解。同时受资源限制,目前各地的政府采购专家库建设不尽人意,存在结构缺陷,部分专业的专家评委人数较少。向外地征集专家存在交通、住宿、报酬等成本问题。个别评委缺乏职业道德,主观倾向性和不慎重评标的现象时常发生。评标保密纪律时紧时松,对评委的制约手段不够。所有这些对专家评标的公正性都有很大影响。 流标现象比较频繁。采购代理机构人手不足,采购频次高,工作疲于应付。对采购项目组织不充分,经常出现供应商是按办法规定选出来了,但难保项目采购成功。不少采购项目,潜在供应商比比皆是,但却经常流标,不仅有公开招标项目流标,甚至询价采购项目也出现流标。同时,采购人人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情况难以控制,如采购人通过各种手段,使公开招标的项目在条件审查过程中就达不到满足三家以上供应商的条件,因而成为不公开招标的理由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依据。 采购效率不高。有些采购人虽然采购项目申报较早,但迟迟不愿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一拖再拖,一直拖到“最佳时机”出现,并据此要求改变采购方式。另一种情况是采购人既提出了采购项目详细技术需求,也参加了招标投标,采购结果也出来了,采购代理机构也按程序办理,但招标后采购人却长时间不愿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如此一来,采购效率可想而知。第三种情况是受相关法律和制度制约,采购过程特别是公开招标过程一般较长,与单位的时效要求常发生矛盾。如《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货物或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而且项目采购从申报到签订合同需经过许多法定程序,往往出观严格规范的程序的容易走向“死板”,机动灵活容易违反程序规定的两难境地。这也是单位消极抵制政府采购的主要原因之一。 分散采购监督管理薄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