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的出台, 从法律制度上确立了新的公共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开支,避免浪费,为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工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要保证这项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必须形成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机制,其中一个关键内容就是建立健全有效的检查和监管制约机制。尤其在当今有了专门机构负责集中采购后,如何完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检查和监管,才能有效防止产生新的腐败,更是十分至关重要。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关键是注重实效。
注重监督和检查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实效。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律, 围绕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注意对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授权采购机构等实施监督和检查;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还需要适用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有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制度是否得到全面、正确执行,都会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要注重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全面监督检查;要根据不同时期和不同阶段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可采取定期公布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供应商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遵纪守法情况和被列入不良记录的名单;注重监督检查与平时执法、例行检查的联网、互通,及时了解采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屏障;注重提高分辩是非的能力,及时掌握采购动态和出现及已经发生的不良倾向;找出采购中出现的蹊跷、猫腻、串通等症结,有效解决这些弊端;扩大当事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的知情权、相互监督权等;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监督与举报等手段并用的方式、方法,达到阻止违法乱纪现象的蔓延;积极利用《政府采购法》、规章制度为工具,坚决打击混淆采购活动的人和事。
注重监督和检查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的实效。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是有效贯彻政府采购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重要基础;基于目前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不按照规定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实施采购的现象依照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比如采购人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对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擅自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采购,对应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中不完全遵循规定程序等等);这些现象都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公正性,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重点抓好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审计、监察部门必须真正做到审计、监察到位化,把不规范的采购行为和违法乱纪的采购活动以及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所作所为,通过审计、监察的手段使其得以规范化和法制化(并对有违法规、规章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处理和警告等);坚持对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支出活动及其他相关活动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监察),保持审计、监督(监察)的高位率;进一步完善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等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监察),并加强对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实施审计和监督(监察);监察机关要充分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人员的监督(监察),切实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廉洁和高效。
注重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实效。采购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较高的专业技能, 是有效遏制采购活动中的腐败为、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益(效率)、保证政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础和关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虽然会对采购人员加强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素质(包括职业道德、思想品质等)和专业技能,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或者受其他因素的制约,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往往不可能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鉴于此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制定采购人员职业素质(职业道德规范)与专业技能的具体标准和要求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对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和整个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地监督和检查;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所有情况,并对发现了的不正常或不规范采购行为予以及时纠正(必要时可暂停或终止采购活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要真正做到政府采购队伍的高素质化和高技能化,以保持政府采购的科学发展和和谐发展。(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