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时间:2008-05-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评审原则。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四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  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采购预算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或货物、服务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属于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对谈判文件制定、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成交通知书等内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采购信息和成交结果均应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从谈判文件发布之日至规定的谈判开始前一日,一般项目不得少于 5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 10日,其中工作日均不得少于3天。上述时限规定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应在采购信息发布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制定谈判文件;

(二)成立谈判小组;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开展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应当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谈判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一)供应商须知;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标的、数量;

(三)技术和商务要求;

(四)对供应商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评定成交标准和方法,包括自主创新、环保、节能等产品按规定优先采购办法;

(六)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时间;

(七)供应商提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安排;

(八)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九)供应商应当提供的保证金数额或其他担保方式;

(十)谈判日程安排及程序;

(十一)合同条款和格式;

(十二)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谈判文件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公布期间有实质性变动的,应发布变更公告,自变更之日起公布期限顺延。

第十二条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参与该项目论证或咨询的专家不得进入谈判小组。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在谈判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谈判响应文件送达规定地点。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谈判响应文件应对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十四条  谈判小组对谈判响应文件的资格条件和实质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有效。不具备资格条件或未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后续谈判程序。

谈判小组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全体或随机抽取部分供应商参加谈判。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在书面征得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后,可以继续进行谈判采购,如果只有一家,应终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谈判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规则:

(一)应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二)谈判中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但不得增加排斥参加谈判供应商的内容,已公布的评定成交标准不得变动。

(三)谈判小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报价轮次(一般不超过三轮),给予每个供应商相同的机会。最后一轮谈判、报价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对谈判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最后报价密封后交谈判小组。

(四)与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可按以下评定成交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

(1)谈判小组应对不同供应商的质量和服务差异进行评审,即对技术方案、产品质量、企业信誉、售后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打分。综合评价因素中不含价格。

(2)依据综合评分分值,将供应商按一定标准进行划分档次,同档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是相等的。划分档次标准可以是最高分值下浮一定比例或平均分值上下浮动一定比例,该区间内的供应商为同一档次。    (3)谈判小组将同档供应商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向采购人提出成交候选人,或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档最低报价的供应商应是成交供应商,但成交价不得高于上一档供应商的最低价,否则后者成交。

综合评分办法、划分档次标准应在评定成交标准中公布。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不违反竞争性谈判成交原则的前提下,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他评定成交标准,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及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当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出现放弃成交、不能履行合同情况时,经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同意后,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依次类推。   

第十七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采购工作完成后5日内,采购人、受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编制谈判采购报告,作为政府采购档案备查。谈判采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谈判小组人员组成;

(二)谈判文件;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供应商情况概要;

(四)谈判过程记录和情况说明;

(五)评审报告(包括谈判结果、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或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建议、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等) ;

(六)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未经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擅自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实施采购活动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背谈判文件要求,允许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采购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或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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