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时间:2008-05-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方式的不同,分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客观原则。依据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及有效书面澄清材料作出客观评价,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标准及中标条件,不得擅自增加、放宽或取消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

(二)公平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一视同仁对待所有供应商,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合法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评审结果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自主创新、环保节能产品等。

(四)效益原则。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坚持低价优先,体现物美价廉。 

(五)回避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本项规定所称的有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评审专家三年内曾在投标供应商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或担任顾问的;

2、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3、评审专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投标供应商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或担任顾问的;

4、评审专家、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与投标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5、有其他利益关系的。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权利:

(一)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出评价;

(二)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提出询问,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文件及其它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依据评审办法独立提交评审意见;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依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四)有权检举干预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委职业道德;

(二)严格遵守客观、公平、公正、合法、效益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评审内容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四)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配合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

(六)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七)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评审工作纪律

(一)所有参加评审的人员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到达评标现场;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遵守本规程的要求,签署承诺书,并自觉遵守承诺;

(三)评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不得与供应商单独接触;不得将评审资料带离评审现场;不得私下与外界通讯联系(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泄露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成员发现自己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五)评审专家发现采购项目与本人专业不符或者曾经参加过本项目采购文件论证的,应当主动提出,并退出评审委员会;

(六)采购人代表及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不得进行诱导性发言;不得相互串通影响评审结果。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发表评审意见;

(八)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后,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修改自己的评审意见。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本款所称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是指:

1、不能合理说明评审原因,即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与评审委员的评价不相称;

2、对供应商采取在同等条件(情况)下的不同对待,或在不同条件(情况)下的同等对待的评价方式;

3、诱导其他评审委员。

(五)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

(六)收受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泄露有关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它情况的。

 

第二章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资格性检查

(一)检查的范围: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格审查的情况由采购代理机构整理并签字后,交评标委员会成员逐一核对审查,形成资格性检查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应在资格性检查评审意见上签名。

(二)具备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满足3家或3家以上时,进入符合性检查阶段。(多家供应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1、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十二条 符合性检查

(一)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满足3家或3家以上时,进入下轮评标程序。

(二)符合性检查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1、投标文件中技术要求达不到招标文件的带“★”的技术条款要求或国家强制性标准;

2、合同工期或交货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允许范围;

3、投标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十三条 废标

评议时,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第十四条 澄清

(一)当投标文件中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非实质性内容时,评标委员会应用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

(二)澄清不包括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

(三)澄清的内容仅限于投标文件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着并不构成重大偏差的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也不会通过补正而使其投标变为响应投标。

澄清不得对原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澄清不得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

(四)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补充。

(五)供应商的澄清应采用书面形式,由本项目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

(六)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比较与评价投标文件

(一)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对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评审合格的最低报价。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三)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评标时,应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开始进行评审。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

(1)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自主创新因素、环保节能因素,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2)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3、采用性价比法时,应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供应商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自主创新因素、环保节能因素、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对商数(评标总得分)给予排名。

(四)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评标总得分计算汇总后,评标委员会不得重新打分。否则,本次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六条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一)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三)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第十七条 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等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核对评标记录,确认评审结果,并逐页签字确认。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资格性检查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分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和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在资格性检查及符合性检查阶段不得拆封。在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满足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达到三家以上的(多家供应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谈判进入符合性检查阶段。

第十九条 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符合性检查

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谈判小组从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符合性检查时,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一)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达不到谈判文件的带“★”的技术条款要求或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二)合同工期或交货期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

(三)投标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四)不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条 所有供应商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全部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谈判文件商务技术条款(参数)制订不合理的,谈判小组修改谈判文件,谈判继续进行;

(二)谈判文件商务技术条款(参数)制订没有问题的,谈判中止,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  谈判文件不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达到2家的,谈判小组认为继续谈判能够引起充分竞争且技术上满足谈判文件要求、报价低于采购预算,谈判小组出具书面意见,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谈判可以继续进行。

(二)  谈判文件不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1家,谈判小组认为制造厂商确实只有1家的,谈判小组出具书面意见,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

(三)  谈判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的,中止谈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澄清

对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非实质性内容,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并由谈判小组成员签字,通知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的澄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本项目授权的谈判代表签字。

(一)供应商的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不响应谈判文件规定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谈判文件要求为准)的,谈判小组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后补。

(二)澄清不得对原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不得影响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的效力。澄清的内容仅限于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基本符合谈判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着并不构成重大偏差的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也不会通过补正而使其投标由不响应变为响应。

(三)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谈判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谈判

(一)第一轮谈判

1、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及供应商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认真审核以下内容:

(1)设备选型、配置、方案、工程量清单等;

(2)供货、服务范围等;

(3)完工时间;

(4)技术和售后服务;

(5)合同履行能力及措施;

(6)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在本轮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认为,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分次报价和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一旦报出,谈判小组不得要求供应商再次报价,应按照最终报价从低到高,推荐成交候选人,谈判结束。

3、供应商每次报价应当分次同时拆封,由采购代理机构造册登记,最终报价应当众拆封,当众宣布,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

(二)谈判文件的修改

在第一轮谈判过程中,不能确定成交结果的,经采购人同意,谈判小组可以修改谈判文件,优化采购方案,进行第二轮谈判。谈判文件修改,应经谈判小组集体讨论,且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第一轮谈判的供应商,并征求供应商意见,确定供应商修正原响应文件所需的时间,要求供应商签收修改后的谈判文件。

(三)第二轮谈判

1、参与第一轮谈判的供应商递交修正后的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及报价文件,并由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修正后的响应文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的,视同放弃谈判。

2、谈判小组依据修改后的谈判文件及供应商修正后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进行谈判。

3、谈判小组确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分次报价和最终报价,按照最终报价从低到高,推荐成交候选人,谈判结束。

(四)谈判终止

1、谈判时,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谈判应当终止:

(1)因谈判文件资质设置不合理,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谈判小组应将谈判终止理由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五)推荐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依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向采购人提供成交候选人名单或直接推荐成交供应商。

(六)编写谈判报告

谈判报告由谈判小组签字的原始谈判记录和谈判结果等组成,谈判小组必须认真核对谈判记录,确认评审结果,并逐页签字确认。

 

第四章 询价采购评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资格性检查

(一)资格性检查的范围为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询价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是否按照询价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等。

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询价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询价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二)资格性检查情况由采购代理机构整理后,交询价小组成员审核,并形成资格性检查评审意见。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询价小组应在资格性检查评审意见上签字。

具备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满足3家或3家以上时,进入符合性检查阶段。(多家供应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第二十五条 符合性检查。

(一)依据询价文件的规定,对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对询价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满足3家或3家以上时,进入下轮程序。

(二)符合性检查时,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1、报价文件达不到询价文件的带“★”的技术条款要求或国家强制性标准;

2、合同工期或交货期超过询价文件规定的期限或允许范围;

3、投标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废标

(一)评议时,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询价小组应予废标:

1、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对询价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询价小组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澄清

(一)对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非实质性内容,询价小组应以书面形式并由询价小组成员签字,通知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的澄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本项目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澄清并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不响应询价文件规定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询价文件要求为准)的,询价小组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后补。

(三)澄清不得对原报价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澄清不影响报价文件的效力,澄清的内容仅限于报价文件基本符合询价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着并不构成重大偏差的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也不会通过补正而使其投标由不响应变为响应。

(四)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应当作为报价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报价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报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八条 比较和评议报价文件

询价小组应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的报价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按照有效报价从低至高给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推荐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依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向采购人提供成交候选人名单或直接推荐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条 编写询价报告

询价报告由询价小组签字的原始询价记录和询价结果等组成,询价小组必须认真核对询价记录,确认评审结果,并逐页签字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厅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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