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如何投诉才能 “维权”
 时间:2008-04-29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之一,《政府采购法》、《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的正当权益明文加以切实保护。从近几年的实践情况看,供应商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投诉案例也逐渐增多;但据不完全统计,真正有效的投诉却寥寥无几,不少供应商“乱”投诉,“瞎”投诉,甚至有少数供应商沿用“文革”手法,将所谓不伦不类的“投诉书”四处散发,不仅浪费了自己的时间,也无谓地牵制了集中采购机构、财政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精力。作为一名政府采购业内人士,笔者通过个案分析并提出建议,希望供应商有所借鉴,并以此讨教同仁


一、案例回放


某地采购中心受环保局的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批环保设备。采购信息通过管理部门规定的媒体发布,广泛邀请供应商参加。由于此次采购未涉及特许经营,故采购文件未对供应商资格提出限制条件,仅要求供应商提供所供货物是正品的证明,保证售后服务即可。按规定的程序,谈判小组在财政部门和监察局代表的监督下,顺利完成任务,外省的一家公司A5家供应商中胜出,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2天后,采购中心正在等待环保局确认结果时,收到本省的一家供应商B的特快专递,反映:B公司是成交货物生产商在本省的唯一代理商,A公司不是代理商,其授权书绝对是假的,现A公司正向B公司联系货源;要求采购中心立即查处造假者,查处之前不能公布成交结果。采购中心收到特快专递不到1小时,B公司的代表也到了采购中心,要求采购中心不能公布成交结果;同时,财政局党组、纪检组、监督处等单位和部门都收到了B公司的紧急呼吁,反映采购中心暗箱操作,使造假者中标;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使法供应商在如此短的时间知道结果”;要求财政局党组、纪检组、监督处等单位和部门立即调查,查处之前不能公布成交结果。


二、案情分析 


对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该投诉案例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B公司错误理解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因其代理的产品,生产商不允许代理商跨地区销售,B公司认为本省范围此品牌产品供货非他莫属;将企业之间销售代理的商业行为误解成行业管理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而B公司将管理部门反对的市场分割、价格保护行为误解成“资格条件”。


B公司的投诉未依法进行。一是程序混乱。《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对供应商的“维权”行为设置了具体的投诉程序,这就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首先要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只有在被质疑人未按时做出答复,或对其做出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另外,供应商也只有对采购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采购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决定的,才能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等,这是供应商“投诉”的法定程序,缺一不可。此例中,B公司在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时,又同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违反《政府采购法》设置的在“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程序规定。二是投诉事实不清。《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之一是“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B公司怀疑A公司提供假的“销售代理商证明”,事实是A公司提供了间接证明所供货物是正品的文件;B公司认为成交公告未发,A公司为何联系货源?对于这个问题应正确认识,从操作层面说,采购人在确认成交结果时,必定要与供应商联系核实有关情况,甚至实地考察。从法规层面看,并没有规定要对中标或成交结果保密。B公司妄加推断并向多个组织投诉集中采购机构“暗箱操作”、A公司“造假”, 实际上这是不符合规定的无效投诉。三是投诉书的递送主体不当。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属行政管理,投诉人不应当向党组织或纪检组织提起投诉,而应向行政组织递交投诉书;而且没有必要“责令”管理部门“立即调查,查处之前不能公布成交结果”。如何处理,管理部门会根据情况做出决定。


B公司的法律意识及人文意识不强。政府采购是全国统一大市场,遵循的原则是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任;而B公司片面强调自己的“唯一”性,存在“排他”意识,未能理解《政府采购法》精神,好在B公司后来诚恳的认识到自己的失误。另外,中国古代商界就推崇“和为贵”、“和气生财”,现代商界也有“先做人,后做商人”之说;B公司在主张自己权利时,没有事实根据就妄加推断A公司“造假”、集中采购机构“暗箱操作”,久而久之将使公司的公共形象受到不良影响。


三、对策建议


类似于B公司的盲目投诉决不是个别情况。供应商应该怎样正确“维权”,集中采购机构要做些什么,管理部门又该如何?


从供应商方面来说, 一是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自己的权力义务,投诉的渠道、程序和时效,弄清自己的正当权益,准备好相关材料,必要向律师咨询;要相信,我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法治社会,“维权”是凭事实证据,决不是靠找关系、走后门或是沿用文革手法就能达到目的。二是要掌握投诉的技巧。《政府采购法》付予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权,这是对供应商正当权益的切实保护,供应商应充分利用,比如对情况不了解,可以先向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最简便的“询问”,如果不满意再提出“质疑”,仍不满意时,再“投诉”不迟。如上例中的B公司,打个电话“询问”就能解决问题。三是要克服狭隘的利益观,不能靠人为的市场分割,赚取一时的超额利润,而是要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获得更大的发展。


从集中采购方面来说,一是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宣传。如利用招标答疑会、开标会等机会,明确告知供应商的权力义务,“维权”渠道、程序、时效等。要相信,大多数供应商是遵纪守法、通情达理的,进行恶意投诉的是极少数。二是要科学严谨、细致规范的做好工作。无论是采购文件的制作、评审办法的制定、采购信息的发布,还是评审过程的组织、采购结果的公告,都要考虑细致,规范操作,主观上不能有“倾向”,客观上不能有“失误”。


从采购管理部门来看,一是要依法受理和处理投诉。对于符合规定的投诉,要及时受理和处理;对于未经质疑程序的,类似询问质疑的不伦不类的投诉,必须归入正常处理渠道,决不能越俎代庖,人为造成混乱。二是要出以公心地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既要维护供应商的正当权益,又要为集中采购机构的秉公操作撑腰,既要对不知如何投诉的供应商进行指导,又要对不良供应商进行教育。三是要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6条规定,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属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此条款对供应商的权力进行约束,防止个别供应商借“投诉”之名,扰乱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但在具体实践中,比如某供应商一年内在多个不同的地市投诉均查无实据,谁来统计,怎么统计?执行起来还要有对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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